兔灵医药 曝光台 企业曝光 → 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来源:上海市药监局2024-05-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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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中,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的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72号
案件名称: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7586823038A
法定代表人姓名:阮国松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3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药检院)对当事人库存的标示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药业)生产的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批号:202302251)进行抽样,经其检验,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一册WS-10001-(HD-0030)-2002的规定。经查,2023年5月至6月,当事人购进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规格: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和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包装规格:80毫升,批号:202302251)105盒;2023年8月31日,本局抽样20盒;2023年6月至12月,当事人向下属门店配送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82盒;2023年7月至12月,当事人下属门店销售18盒。2023年12月7日至21日,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共召回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64盒,现库存67盒。 上述批次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46.9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27.72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没收违法所得(627.72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67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4668,生产企业: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和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包装规格:80毫升,批号:202302251);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贰拾柒元柒角贰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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