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01-2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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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发现医疗保障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单位是医疗保障部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从源头上按信息传递链进行更正,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医疗保障系统外单位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归集信息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依约修改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含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可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异议申诉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收到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异议申诉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对受理的异议申诉完成复查,并反馈复核意见。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并作相应的异议标注处理。

(二)信用信息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外部来源渠道获取的,按照国家、省和来源渠道机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机关提出复核。

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或者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履行约定责任和义务,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作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后,及时作出核实处理。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拟予以修复的,应当在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用主体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并将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并恢复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积分,调整其信用等级。

(一)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作出严重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严重不实等损害信用公平性的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医疗保障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以及其他类型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按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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