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师将被纳入医保信用管理 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医药网2024-01-2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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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师、药师、医保参保人等将被纳入医保信用管理,按积分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反映不同的信用风险,并实行对应的奖励、惩戒措施。《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此次广东省医保局试行的《办法》被认为是对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探索。《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简称信用主体)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企业。

个人类信用主体包括: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机构类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

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医疗保障信用信息,运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确定其医保信用等级。对同一类信用主体全省使用统一的评价规则,评价采取动态积分制,信用主体的信用积分受生效期内的正负面信用信息影响发生增减变化,按积分分为ABCDE五个等级,反映每类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风险。

对A和B级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50%,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对于等级为A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对于等级为B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50%。对A级的机构类、个人类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对其中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等便利。被医保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一般失信的主体,将由医保部门按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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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简介: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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