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框架

2010-04-2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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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定价模式将成新药定价重要依据

  以一项法律、两项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若干文件为依据,按照三种药品定价模式,通过两个管理层级,以四种定价机制,两次价格形成,最终确定医院处方药终端零售价格。

  价格是利润的基础,是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而药品价格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价格,则受到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从社会层面来看,医药费用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对象,药价高、看病贵成为医药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在政府层面,控制并降低医药费用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重申的重要目标之一;从1997年至今,我国药价管理部门先后采取药品降价措施20多次,充分说明了在国家层面对于药品价格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对于制药企业而言,药品价格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它直接决定了企业产品的战略方向和市场行为;药品价格与企业的研发、生产、招标、营销、渠道等众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在全球许多国家,尤其是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中,药品都被纳入政府定价的范畴。在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模式,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针对的是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目录以及部分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和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实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一级物价部门进行直接定价;而市场调节价主要针对尚未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且不属于以上特殊药品的药物,由企业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制定价格。与此同时,部分处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专利过期药物以及中成药,在之前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中,有针对这类药物的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管理方式。

  从药品价格的管理结构来讲,主要分为中央管理部门和各地省一级价格管理部门。其中,处在中央层面上的是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国家发改委下属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查和监督工作。从地方层面而言,与国家层面药品价格管理类似。

  从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依据来看,中央和地方对药品价格从成本调查、确定价格到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这是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核心法律,同时也是国家和地方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并针对药品价格进行成本调查的法律基础;第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该法规于2000年由当时的国家计委发布,它明确了目前药品政府定价的基础性原则,即以成本为基础,明确最高销售利润率、费用率和流通差价率,以成本加成的原则来确定终端零售价格;第三,《药品差比价规则》,该法规于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它明确了价格换算的规则。以上三项法律、法规,奠定了目前我国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和行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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