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2009-11-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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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将取消定点资格

  《办法》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再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另外,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受理其医保定点资格,同时下年度也不予以受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如发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违规行为的,请拨打民生热线12333举报。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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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㈠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㈡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

  ㈢营业时间有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

  ㈣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㈤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㈥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做好各种台账;

  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㈧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㈨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

  ㈩配备符合要求的有关设备,有微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微机联网,逐步达到符合远程监控相关要求。

  二、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提报的材料

  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一式三份,《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可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下载;

  ㈡《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㈢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必须提供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㈣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本药店全日制用工人员社保卡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处罚

  ㈠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营业期间营业人员未持证挂牌上岗的;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且未标志告知或无药师在岗达半小时以上的;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的;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未取得上岗证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的;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拒绝、阻挠、不配合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等行为。

  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将生活用品等超范围纳入《社保卡》卡金消费,单笔金额不足三百元的;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且销售处方药的;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或医保专用处方配处方药的;非法获取医保专用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发现购药人员冒用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有关凭证购药而未予以制止的行为。

  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取消定点资格:将生活用品等超范围纳入《社保卡》卡金消费单笔金额三百元以上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套取《社保卡》卡金的;医保定点药店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社保卡》卡金交易的;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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