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2009-11-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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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有效遏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管理办法,对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了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与服务进行了规范,加大了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导语】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达到五个“硬指标”

  一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三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四是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五是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定点的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择优定点。

  医保定点资格不再一定终身,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规定,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审定一次,符合条件的药店应于每年七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劳动和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审定程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定完毕,并向社会公布。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取消医保门诊定点资格不满一年的;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停业或歇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受理其定点申请。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零售药店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提出定点申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另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医保卡不能随意刷卡消费

  《办法》明确规定,医保卡只能刷卡消费: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卡消费。

  持卡人刷卡消费单笔金额三百元以上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要求参保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查验、登记,登记资料保留一年。因未认真查验、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而造成丢卡人员卡金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赔偿等有关责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退药、撤销等方式变相将卡内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持卡人,也不得擅自留存正常的医保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旦发现挂失卡、注销卡和假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权予以没收,登记在册,并向持卡人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按规定的时间送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卡金交易及药学技术人员的变动将实行全程监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网络核查、定期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和年度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定点零售药店专职药学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及卡金交易情况实行网上监管,发现问题,将严格按《办法》查处。对医保定点资格期间违规的,在重新申请医保定点时,将酌情予以考虑不再将其纳入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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