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看看病"

2009-08-2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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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招标采购监督不力。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药品招标采购现场监督委员会里真正懂得药品知识的人员较少,在审核药品时,面对上千种药品,往往是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加上许多药商为了自身利益在招标前就对评委们进行"攻关",使得监督机构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责。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弱化,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能进行严格的处理和处罚。

  招标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在招标实践中,医院既是招标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而医药企业则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处于弱势,面对带有部门利益趋向的不平等、不公正招标规则,只能逆来顺受,委曲求全。在中标企业和医疗单位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中,对中标方要求非常苛刻,一方面招标时只有品种,没有数量,一旦提出要货,必须在限期内送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签订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的数量,以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出现药品"中标就死"的现象。而招标方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违约责任,医疗单位不仅可以不执行合同,甚至可以任意退货。遇到价格调整,调高了,仍按招标价格执行;调低了,执行新价格。且拖欠药款现象愈演愈烈,有的医院拖欠的药款甚至是库存药品的一倍以上。如此种种,使合同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单赢"招标体制,完全背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广大群众没有得到实惠。现行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实行以来,扩大了医疗机构利润空间,而老百姓在医院看病购药的价格依然很高。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药品的价格管理曾多次发文,规定要把招标的让利部分让给患者,但大多数地方医疗单位并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实践证明,由于招标主体让利机制不到位,老百姓依然不能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中得到实惠,这与实施药品招标制度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措施

  尽快完善强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应充分考虑医院、医药企业、药品供应商的利益、责任和风险的对等,力求建立引导医药双方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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