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看看病"

2009-08-2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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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力求趋于合理,进一步降低虚高药价。首先应尽快重新审定、下达《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价格,重新审定后的价格,应当按照药品分类实行一次性集中下达。其次,应实行药品价格专家评审制度和有患者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有关药品定价的科学性。要不断使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既要实现让利于民、让利于患者,又要有利于促进医疗和医药产业的发展。

  明确药品购销差价率,实行药品顺加作价的办法。为了避免出现医疗机构只采购高价药品等问题,要进一步改进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实行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由各医疗机构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执行。这样能从一定程度上引导医疗机构真正让利于民。在实施过程中,一是要明显降低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体现通过招标采购药品大部分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民,让利于患者;二是针对中标药品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差率作价,鼓励医疗机构更多地使用低价药品,减轻患者看病购药的负担,同时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更多更好的低价药品。

  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力度。一是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评标指标体系,杜绝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二是供药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供药,同时,医院也必须按合同规定如数、及时购进,并及时付款;三是扩大药品招标范围,确定药品中标数量,简化招标工作程序,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招标监督检查;四是中标企业应保证药品及时配送,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改革药品招标采购体制。积极推行药品招标采购网络化,建立药品网上竞价制度,提高中标候选品种药品的透明度,防止药商对医院选用药品的"二次攻关"。要有效遏制投标方和招标方的私下交易,保证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并建立严格的投标企业、医疗机构、评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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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集中采购有义务监督了?医保局已公布义务监督员守则 播放
内容简介: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旨在明确义务监督员的职责,保障其客观和公正履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份守则的主要内容。 1、积极参与监督:义务监督员应主动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对集中采购过程和结果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2、反映民意:义务监督员有责任向各级医保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网络互动:义务监督员应积极参与网络舆论互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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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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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1:58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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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11:12 文章
第九批集采启动报量 更加注重准确性和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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