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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修护霜1号不合格案

作者:上海市市监局 2020-11-2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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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911号》中,涉及到上海倩菲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修护霜1号、阳光素颜霜、阳光调肤液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0〕262020000911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倩菲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倩菲儿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682285997A
法定代表人姓名:万显菊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C202002816、No:HC202002818、No:HC202002820的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修护霜1号(批号2020/05/04、规格35克/盒)、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素颜霜(批号2020/03/17、规格35克/盒)、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调肤液(批号2020/06/15、规格350ml /瓶)经检验,甲基异噻唑啉酮超过限量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我局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修护霜1号(批号2020/05/04、规格35克/盒)生产120盒、销售114盒、召回88盒,销售单价48元/盒;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素颜霜(批号2020/03/17、规格35克/盒)生产130盒、销售124盒、召回85盒,销售单价78元/盒;汇美姿阳光膜9件套—阳光调肤液(批号2020/06/15、规格350ml /瓶)生产100瓶、销售94瓶、召回76瓶,销售单价58元/瓶;以上3批次召回产品已被我局查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化妆品共3批次,货值金额21700元,违法所得5334元。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上海倩菲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经检验甲基异噻唑啉酮项目超过限量值,检测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违反了上述条款,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668元,没收违法所得5334元。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直接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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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汇美姿阳光面膜有什么副作用吗?我正在我们楼下美容院做这个阳光面膜
2022-08-0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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