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29家医院将向公众公开药价

2009-07-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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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未按省物价局的规定公示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付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示满两年后要重新公示
  
  公示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自公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须重新公示。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目前在医院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按本规定要求到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好价格公示手续。
  
  为方便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工作的实施,省物价局决定,“价格在线”网站实行免费公示、免费查询,严禁借公示之机向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表示,纠风、监察部门将对《规定》的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不配合、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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