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29家医院将向公众公开药价

2009-07-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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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医疗机构须办理价格公示:凡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一类及以上价格类别的医院,以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须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到所属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在医院内醒目位置实施医药价格公示,亦可自愿选择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目前,我省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共有300多家,都将要实施医药价格公示。”省物价局副巡视员郭志球介绍。
  
  药价上网,患者可价比三家
  
  郭志球说:“今后,市民只要登录相关网站,就能查到医院的价格信息。”
  
  自今年8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向病人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都必须要向社会公示。全省执行一类价格的38家医院和省直管的18家医院(详细名单见中缝D8),其价格须在“价格在线”网站(www.priceonline.gov.cn)公示,其他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方式由市州物价局确定。
  
  由于医药品种、规格繁多,且专业性强,因此,不少市民反映,部分医院公示的药品价格,有点看不懂,更无法和其他医院的价格进行对比。
  
  对此,郭志球介绍,利用互联网公示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以后,市民不仅可以看到药品销售价,还能查到实际进价,轻轻松松地实现价比三家。
  
  药品未公示,可以拒绝付费
  
  实施医药价格公示前,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向物价部门提供相关的价格资料。物价部门将对这些公示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物价部门可以拒绝企业的公示要求。
  
  “目前,由国家管价的药品,即‘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药品,共2000多种,占市面上总药品数的1/5左右。这些药品每年的销售额占整个市场的60%-70%。”郭志球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公示资料的真实性由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自行负责,消费者可以在进行价格比较后,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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