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医药公司第117药店销售假药案

2019-12-1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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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度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六:固原市医药公司第117药店销售假药案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固原市医药公司第117药店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宣称有治疗疾病功能的“食证字”产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的情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禁止销售假药”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假药违法行为,被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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