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扣“暗扣”变“明扣”遭炮轰

2012-10-1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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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置疑,药品回扣是要被严厉打击的对象。一方面,我国出台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文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包括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以任何名义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卫生部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医药回扣的措施,前不久卫生部发出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五不”,其中就有一条,严禁医生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另一方面,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生收回扣不再仅仅属于职业道德或者纪律的范畴,而被归入商业贿赂,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予以处罚。
 
  现如今,假如让药品回扣“弃暗投明”,岂不是公然为违法的药品回扣“正名”,将违法行为“漂白”成合法之举?依笔者之见,将药品回扣“弃暗投明”,其性质仍然是回扣,是一种赤裸裸的违规行为。这本身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因此注定是行不通且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回扣问题,一是建立治理药品回扣的“高压线”制度,通过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药剂、药房、药库的管理人员。
 
  重点加强对药品回扣容易发生的选药、采购、进药、开方用药、统方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立违规医药企业黑名单制度、医德医风暗访排查制度、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承诺制度和医药企业廉洁经营承诺制度等。二是需要法律发威,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医生“吃回扣”行为用精准的法律定性,尽快关上“回扣门”。三是科学改革医药流通环节,重点是药品采购招标、医院药品采购、医生开药等环节。除此之外,还应从医疗体制着手,一方面要打破医疗垄断,形成医院间的竞争态势,另一方面还要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实行“医药分开”,只要“医药分开”,医生与药品没有了直接联系,药品回扣就会杜绝,药价自然就能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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