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落实医保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各地互认

2012-06-2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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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实现各地互认 累计合并计算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纲要还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将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记者了解到,实际上,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已经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此前,人社部、卫生部等也曾就此专门下发过文件。不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得并不顺利。

  人社部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50万人次,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仅为2.2亿。而目前我国参加城镇医保的人数已达到47343万人,农民工参加城镇医保人数也达到4641万人。

  ■ 解读

  年限不累计影响退休待遇

  按照我国医保制度,参保人缴费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医保费。不过,这个缴费年限各地规定并不统一,缴费参数也不一样。异地就业,医保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并累计计算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的退休医保待遇。

  目前不少农民工都在老家参加新农合,在城市工作又参加当地针对农民工的各类医保。在流动就业过程中,这些参保记录往往无法实现转移接续。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曾撰文认为,要解决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需要整合现有的医保制度,打破城乡界限,统一缴费、待遇的相关标准等。

  ■ 焦点

  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将研究制定

  规划纲要还提出,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已经启动,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试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看齐。

  记者了解到,人社部年初已专门发文,将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这项改革也列入了今年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 热点

  延迟申领养老金“将研究”

  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6月初,人社部在答复热点问题时曾表示,延迟申领养老金是大势所趋。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近日也明确表示,短期内不会推出该政策,并表示仅仅是在进行前期的研究。

  此次社保“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也从我国整体规划层面明确了这一说法。记者咨询相关业内人士也了解到,这项政策的制定目前尚未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因为争议较大,且退休年龄的修改可能涉及到立法程序,因此很难短期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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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现时在五险一金的异地转移中,只有养老保险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真正实现了异地转接,而在曾长期无法转移的公积金方面,也有多个城市展开了异地转移业务,唯独医疗保险,至今仍未实现异地转接。)

  医疗保险政策虽然没有全国统一,而是各地自己操作,但是有两点却是各地一致的,即在哪交的医保就在哪消费,以及需在同一地区累计缴纳一定年限退休后方能不再缴费而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例如有一个人从北京跳槽到深圳的公司,到深圳后,只能由新公司重新办理一个新的医疗保险账户,累计年限自然也重新计算;而旧的北京医保账户不能转移,只能在北京的药店消费或者取现。在人才流动频繁的今天,这无疑大大损害了跨省跳槽人员、尤其是长期处于“短工化”趋势下的农民工的利益。

  此前深圳的医保办法将累计年限从15年延长至25年,并规定断交三个月累计年限清零,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正是因为医保无法异地转移,这项规定就几乎等同于要求一个人在退休前须连续在深圳工作25年且不换工作,否则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就会受到损害。这项规定因在流动人口庞大的深圳而显得特别刺眼,但其实绝不止深圳,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跳槽的人都因医保无法异地转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权益损害。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若医保确能实现“全国联保”,将为上述因跨省跳槽而产生的权益受损悲剧彻底画上句号。

  毫无疑问,这项政策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但好的政策方向并不一定能确保政策的落实从而得到一个好的结果: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以及5年后的“新36条”,均因缺乏实操性细则而沦为一纸空文,直至今年上半年,才陆续出台进入各领域的相关细则;今年进行得如火如荼的结构性减税,却因地方相关部门擅自提高定额税收而导致减税本意变成加税事实。即使不以其他领域的政策作比,仅着眼于医保,其实在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早已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时至今日医保的异地转移都未实现。)

  2010年的暂行办法中,仅规定了医保可异地转移,但对于如何异地转移国家和省级均未给出具体操作指引,地方相关部门即以此为由拒绝转移,直至不了了之。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目前全国基本以市级统筹为主,各统筹区之间是封闭的,而且相关规定和待遇水平均差距甚远,甚至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都有差异,某些地区是农业部门,而另一些地区是卫生部门或社保部门,这样必然会产生附着于医疗保险的相关利益,而医保的异地转移则意味着属地管理下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此次纲要虽已给出清晰的原则框架,亦已明确年限可以累计,但对于年限如何累计、统筹基金转移比例、统筹区间不同部门的接洽、转移后的待遇等均未有规定,这必然会给地方留下拒绝实施的借口。为此,在原则框架之下还需制定各项具体细致操作制度,在统一的严密转换机制下方能保证政策的落实。

  纲要提出医保的异地转移和累计年限互认,无疑是令人欣喜的,但关键在于,尽快出台具体细则以确保这项好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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