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联合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出明确规定

2008-09-20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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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出明确规定。

  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但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对纠正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办法,规范管理。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三、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 四、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 五、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 六、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七、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 八、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九、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十、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 十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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