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中的恶性竞争:受伤的究竟是谁?

2008-08-28 10:37:07    来源:  作者:

  不久前,南京市一家新开张的大药房推出了“0.1元风暴”促销活动。这个广告打出后,连续2天这家药店门前都排起了长长的购药队伍。而紧邻的另外两家药店,眼见门庭冷落也被迫应战,推出“购药送鸡蛋”、“购药送洗涤用品”活动。
 
  不要说药品销售行业人士,就是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明白,任何药品在这个价格都不可能赢利,“金嗓子喉片”原价3.9元左右、“云南白药创可贴”原价2.5元左右、“六味地黄丸”原价5.5元左右、“复方氨酚烷胺片”原价3.8元左右,这些药品均以每袋或每盒0.1元出售。如此便宜的价格,与白送无异,难怪居民会排队购买。

  商家为什么如此低价促销?药店的负责人说出了原委:原来,这些药品都是生产厂家赠送的。所以,可以用0.1元的超低价卖出。之所以不免费赠送,而以0.1元近乎白送的价格出售,是因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允许药店赠送药品。药店这样做的目的,是想打个“擦边球”,来规避行政规章。不料,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竞争是经营业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就会使价值规律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被扭曲,甚至被扼杀。所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被禁止的。

  本案中,这家药店以0.1元出售的低价药品,是厂家赠送的,可以说成本为零,按0.1元售出,并不亏本。但这里所指的成本价,应该是指正常条件下,一般药品经营企业的正常进货价格,而不是仅指该药店本次获赠药品的价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药店是低于成本价销售,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地药监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以涉嫌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由,叫停了这次活动,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有些群众对此不理解,有不少市民称他们认为药品低价销售是一件好事,这样可以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药价低了还有人说不好,难以理解。”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从行为发生的当时来看,会造成经营者短期亏损,对其他竞争者的损害并不一定立竿见影,而且似乎对消费者有利无害。但从长远来看,如果经营者将这种行为持续一定时间后,就可能给其他竞争对手造成实质性损害,甚至会挤垮其他竞争对手,从而取得在一个地区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后店家就可以垄断价格,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本案中,该药店0.1元的低价已使其他两家药店不得不加入降价竞争的行列。如此恶性的竞争循环下去,必然会导致药店亏损,而药店为了弥补亏损,可能会采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其他方面把损失补回来。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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