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

2008-08-18 17:50:22    来源:  作者:

  1.黄杰等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黄杰之女黄珺滢1996年3月2日因急性阑尾炎到龙岩市第一医院就诊,手术中被大夫误将子宫切除。黄珺滢等人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黄珺滢的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同时,给黄杰夫妇也造成了精神痛苦,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未成年幼女,子宫被摘除,丧失生育能力,这起医疗事故将给黄珺滢带来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的后果是严重而深远的,必须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二审判决除维持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外,还判定龙岩市第一医院赔偿黄珺滢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2.王珺豪诉原电子工业部四○二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王珺豪1996年8月30日因急性阑尾炎到原电子工业部四○二医院就诊并手术,被四○二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误将其右侧卵巢组织切除。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珺豪残废者生活补助费91072.8元及精神损失费18万元等,后四○二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四○二医院的医疗事故给王珺豪的器官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必将给王珺豪带来的是终生不可消弭的心理上、精神上的痛苦,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3.李宁诉新野县人民医院、新野县卫生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6年2月17日,5岁的李宁坠地受伤,被送入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输原新野县血站供全血400毫升,后发现李宁感染艾滋病病毒。李宁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在排除了其他传播途径后,李宁感染艾滋病途径可以认定为血液传播,因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判决其上级单位新野县卫生局赔偿李宁113754元。李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后新野县卫生局同意补偿给李宁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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