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

2008-08-18 17:50:22    来源:  作者:

  医院忧对“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记者 邹声文 朱玉)在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后,许多患者欢欣鼓舞,认为自己终于可以与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平等“较量”了。那么,作为焦点中的医院是怎么想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几家医院的有关人员。

  一位女大夫主动与记者联系,发泄类似的不满情绪:“将来病人动不动就去告你,谁还敢当临床医生?”她自己就是一位临床内科大夫,新办法让她感到担心,甚至打算从目前的岗位提前退休回家,“我们犯不着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专门举行的座谈会上,专家们比较全面地表达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担忧:“倒置”在某些方面免除了患者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医疗诉讼剧增,医院难以招架;医学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的,对某些未知的疾病,医疗机构难以找到证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一些患者不配合治疗,故意隐瞒病史或叙述不清,结果造成误诊,但医院却要承担责任;取证需要病人配合,而且不同条件的医院取证各有难度。 “这个规定从患者的角度来看,确实很好。”一位妇产科大夫说,“但这也容易造成医生回避风险的自卫反应,使他们不再选择积极的治疗方案。”她觉得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建议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给医生提供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心去治病救人。但一位对医患关系颇有研究的专家表示,医生大可不必如此担心:“在此之前,医院在医疗纠纷中也一直在举证,竭力证明自己的清白。另外,医院在证据的拥有和解释上也占据主导地位,与单枪匹马的患者相比可谓人多势众。即使实施了新办法,医院也依然是强者。关键问题是,医院要转变心态,要主动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

  患者也要有证据意识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记者 朱 玉邹声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今天对新华社记者强调,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关人士说,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递上诉讼请求,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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