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推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1-01-04 18:05:02    来源:  作者:

  (二)加快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步伐

  1.继续运用药品差别价格政策,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加大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制定具体办法,将药品价格初审权放给药企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优质廉价药品,同时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园区发展的其他有利条件,吸引国内外知名药企到广东投资发展,为打造医药产业强省做出积极的贡献。

  2.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在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制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加品种)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合理控制基本药物流通环节加价率,科学制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和配送费,确保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各地要积极推动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改革,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3.严格执行药品“三控”管理政策。为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和不合理营销费用,对政府定价的药品推行最高零售价限制、实际出厂价及供货价报备和流通差率控制的管理政策,并调整和降低部分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各地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公立医院所使用的全部药品中全面实行差别差率控制。

  4.加强疫苗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的有关规定;对二类疫苗实行最高零售限价、进销价格备案和控制流通差率管理政策,规范疫苗价格秩序。

  三、加快推进试点市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深圳、韶关、湛江、佛山、中山、东莞等试点市要在医药价格改革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补偿药事服务成本,建立体现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收费体系,试行医疗服务按病种付费改革等途径,加快推进降低销售药品加成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特别珠三角地区,参照试点市的经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四、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基础工作

  (一)完善医药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健全医药成本监审和调查制度,完善评审和成本核算方法,实行成本定期调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运行成本的监测,根据设备本身性能等情况核定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测算设备的折旧费。

  (二)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费用谈判机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协会)、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费用及支付方式,加强政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规范供需双方价格行为,维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价格管理的作用。完善医药价格专家评审制度,充分利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力量参与研究医药价格政策。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宣传,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规范价格行为。

  (四)建立医药费用控制考评制度。探索建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各病种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特需医疗服务比例、单病种数量、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等指标考评体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

  (五)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研究建立医药价格监督的有效机制,坚持定期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药、特殊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明码标价制度、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医药价格改革是惠民生、保发展的重要举措,改革难度大、制约因素多,各方要加强协调与沟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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