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金梅堂诊所店使用劣药被查处

2025-12-03 12:45:22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安定区金梅堂诊所店(马秀梅)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予以处罚。安定区金梅堂诊所店(马秀梅)私自将已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注射液更改有效期后进行使用,其违法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且使用的涉案药品为注射剂药品,符合《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三)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之规定。该诊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货值金额(60元)和违法所得(7.2元)均较少。符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且涉案药品虽为注射剂药品,但实际医嘱口服,被举报人在服用一支后即发现过期,身体暂无其他不良反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中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符合《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相关因素,决定依据以上法律,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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