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因非法购进药品被查处

2025-11-16 10:53:1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2025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罚告〔2025〕15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销售在医院购买的肺力咳合剂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证据的事实;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整(¥35);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大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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