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芒东镇翁冷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9-18 13:24:20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身份;
2.《梁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芒东镇翁冷村卫生室药品过期问题线索移交的函(梁医保函[2025])26号》、《梁河县医疗保障局医药机构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现场实物照片2张;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经过;
4.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进购药品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索证索票的事实;
5.《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5年8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以《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梁罚告〔2025〕105号)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陈述如下:“2025年7月18日上级监管部门对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我卫生室药房有5瓶清凉喉片药品超过有效期的问题。超过有效期的清凉喉片实属我卫生室管理上存在疏忽,排查时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出现管理漏洞,才出现超过有效期后还在药房存放。检查出问题后,我卫生室立即组织人员全面清查,及时整改,规范分类物品摆放,清查过程中未发现其它过期药品。下一步我卫生室将严格加强药品安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鉴于我卫生室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是初次违法,且非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数量不多,金额不大,现我卫生室又收入低的情况下,都难以生存下去了,因此,特恳请贵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为盼!”经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进行核实,情况部分予以采信。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没有使用过,没有给患者带来实质性的人体健康和财产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裁量阶次“减轻处罚”;适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基准“并处货值金额10倍(不含)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经提请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宏州中心支库(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德宏州中心支库,户名:梁河县财政局,账号:241700000003278001)。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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