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蒲江紫境堂德礼仁心力诊所使用劣药被查处

2025-09-16 12:47:3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1743044140436)原件1份,证明药品监督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A20250170)原件1份,证明药品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四:药品抽检结果告知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五:复验申请表系统截图件1份,证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复验的事实;
证据六: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P2025F03954)打印件1份,证明药品复检结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他人委托办理的事实;
证据八: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等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十:药品购进企业资质、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药品来源渠道和资质证明。

2025年08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蒲市监罚告〔2025〕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当事人严格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和药品管理的要求,能够提供有效票据和合格证明及购进企业资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中药饮片白芍(炒白芍)是劣药,应当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蒲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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