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木林中心卫生院违反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被查处

2025-09-15 17:33:23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木林乡野羊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敏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王小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该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王敏全权委托主要负责人王小军处理本案;
3.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对该卫生室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对该卫生室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做的《询问笔录》1份4页和购进验收记录台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真实情况;
5.2025年7月4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卫生室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5〕62号)复印件1份1页、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1页、《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木林乡野羊村卫生室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1份1页,证明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真实情况;6.甘肃天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2页,供货方资质复印件1份1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真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崇信县木林中心卫生院(木林乡野羊村卫生室)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签字、捺印,办案人员核实签字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你院(野羊村卫生室)送达了《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崇市监罚告〔2025〕62号),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事实、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鉴于本案在调查过程中,你院(野羊村卫生室)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主动提供涉案药品的出库销售单(随货同行单)和供货方资质等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良好且承诺今后一定依法守法经营,同时你院(野羊村卫生室)负责人称家庭经济困难(有乡政府、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1份),将于2025年11月退休(有崇信县木林中心卫生院〔2025〕88号《关于王小军等两名村医退休的报告》文件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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