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家康医药连锁德景苑店买药品赠药品被查处

2025-09-15 17:30:47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2.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以买药品赠药品的行为。
3,处方药销售单据两张,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药品购进来源合法。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昆市监罚告〔2025〕4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买药品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以买药品赠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药品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少,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建议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市府东路支行,地址:昆区钢铁大街25-4号,帐号:100731925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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