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安堂大药房非法购进药品被查处

2025-09-12 12:54:32    来源:网络新闻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肖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及药房经营情况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证明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采购渠道合法;
6.诉求人所购药品:安达唐达格列净片、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的码上放心稽查结果截图,证明涉案药品扫码跟踪情况;
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财物的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2025年0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金普市监解强〔2025〕44号),决定对涉案全部财物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0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罚告〔2025〕15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肆元整(¥544.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
行。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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