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广惠和盛医药个旧有限公司任命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药品供货方的调货记录及当事人对涉案药品的入库记录各1份,证明药品供货方不具备药品批发资格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的批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1份18页、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1份1页及药品检验合格证明1份1页,证明药品的来源信息及该药品为合格药品。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从无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及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销售小票图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事实及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情况。
证据七: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药品零售环节药品质量管理文件《广惠和盛医药个旧有限公司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及《广惠和盛医药个旧有限公司药品验收的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药品零售环节中建立了相应的药品购进及验收的管理制度,而未严格落实的事实。
证据八: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个市监强制〔2025〕15-78号)1份、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个市监财清〔2025〕15-78号)1份、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个市监延强〔2025〕15-7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存在。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广惠和盛医药个旧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2页、《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2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十:现场检查图片1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红个罚告﹝2025﹞46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无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认可自己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影响,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21减轻处罚适用情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基准:“处货值金额2倍(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1、没收从无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双羊喉痹通颗粒”29盒;
2、没收违法所得42.6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42.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6年8月2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或向本局申请信用修复。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