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投诉举报件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网络店铺截图19张、视频光盘,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药品来源。
5.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禁售注射剂类药品、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审核处方、药品配送不能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事实;
6.网络销售注射剂统计表1份,证明网络销售禁售药品的实际情况。
2025年0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罚告〔2025〕15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网络零售《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第二项规定的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规定,构成网络销售禁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应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审核处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药品配送不能保证质量与安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药品网络零售的具体配送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由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对当事人网络销售禁售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2、当事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审核处方的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3、对当事人药品配送不能保证质量与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