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公告2025年第29号)

2025-08-14 11:13:01    来源:市监总局  作者: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由其责令相关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监管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依职责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对于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后,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疗广告审查机关通报医疗机构的广告违法情况。有关部门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

十二、医疗广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人死亡、重伤、毁容或者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

(二)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含《中医诊所备案证》)的非医疗机构,以及未办理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进行引流、推介的;

(四)一年内发布两次以上(含两次)违法医疗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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