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均予以签字、盖章确认。
2025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罚告﹝2025﹞9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劣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劣药的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企业的资质材料、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电子发票打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有一般陈列检查记录、温湿度记录、日销售明细表等,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为劣药。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到双辽市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地址:--),或者通过网络非税收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现金或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