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少红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药二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用超声耦合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从轻情形和《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规定:“一、从轻情形1.涉案产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医疗器械;6.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时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主动配合对涉案产品;无害化处置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参照《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2-006“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2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5倍以上 9.5 倍以下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决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没收该单位使用的医用超声耦合剂(天津津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 津械备20190393号 生产日期2023/01/10,批号20230110,有效期限二年)1瓶。
2、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