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李张蒙中医医院使用过期医用超声耦合剂被处罚

2025-06-11 14:22:55    来源:定州市监局  作者: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 88 号

当事人:定州李张蒙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7114013068217A2201
住所(住址):定州市周村镇李张蒙村
主要负责人:李少红

2025年3月7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定州李张蒙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彩超室(心电图)彩超机上使用的医用超声耦合剂(天津津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 津械备20190393号)生产日期为2023/01/10,批号20230110,有效期限二年,信息显示该产品已过有效期。现场提取了该单位门诊患者登记表,门诊患者登记表记录了2025年2月26日一名叫陈柱刚的患者做了彩超检查。现场提取了该单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前检查制度及该产品的购进票据。2025年3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本案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明,该单位2023年5月8日从河北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品种批号的医用超声耦合剂共5瓶,单价每瓶10元,至我局检查发现,仅剩1瓶在用的上述品种批号的医用超声耦合剂。该单位现场提供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使用前检查制度和涉案品种批号医用超声耦合剂的购进票据。该医用超声耦合剂为一类医疗器械,货值10元,能说明购进的合法来源,该单位未因使用上述医疗器械引起不良后果。

执法人员查询相关检查信息,该单位自设立以来,未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次检查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7日,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3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对现场情况拍照、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留存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和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情况。

3、2025年3月7日,现场提取当事人门诊患者登记表复印件1份、过期医疗器械实物照片1份、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前检查制度各1份、涉案品种批号的医疗器械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前检查制度建立情况及涉案医疗器械的来源。

4、2025年3月10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少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的具体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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