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4〕15号
当事人: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00550X
住所(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楼1号楼509-1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硕
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登录查询当事人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账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界面,均显示当事人备案的蝶芙兰胶原多肽弹力眼霜、蝶芙兰沙棘果净颜祛痘精华液、蝶芙兰视黄醇多效眼部精华液3个普通化妆品尚未提交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6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蝶芙兰胶原多肽弹力眼霜(备案号:津G妆网备字2021001100)的备案日期为2021年5月7日,其功效宣称为“修护、保湿、抗皱、紧致”;蝶芙兰沙棘果净颜祛痘精华液(备案号:津G妆网备字2021501301)的备案日期是2021年12月29日,其功效宣称为“祛痘、保湿、紧致、控油”;蝶芙兰视黄醇多效眼部精华液(备案号:津G妆网备字2021501302)的备案日期是2021年12月28日,其功效宣称为“保湿、抗皱、紧致”。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疏忽未按时限要求在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交上述3个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经查,上述3个化妆品自备案后一直未进行生产和销售。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功效宣称查询截图1份、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事实情节;
3.情况说明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未上市销售的情况;
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备案产品蝶芙兰胶原多肽弹力眼霜、蝶芙兰沙棘果净颜祛痘精华液和蝶芙兰视黄醇多效眼部精华液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自上述3个产品备案后并未开展生产和销售活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积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