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利源日化因唐拉雅秀清爽保湿沐浴露抽检不合格被查处

2025-06-08 14:49:51    来源:天津市药监局  作者: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本案不具有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综上,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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