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龙源爱华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被查处

2025-05-28 13:59:26    来源:芷江侗族市监局  作者:

因上述医疗器械在过期后没有销售过,依法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其销售价格之和26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系医疗器械经营者,理应注重经营的医疗器械安全,而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造成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小,且在事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了安全风险,减轻了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六)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所指减轻处罚的情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遵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一)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70%;”的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AD滴剂2盒(10粒/板×2板/盒)、止咳橘红颗粒3盒(6克×6袋/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蓝色)1包[10只(已开封,剩余8只)]、医用外科口罩(粉红)1包[10只(已开封,剩余5只)]、医用棉签1袋(50支/袋)、金焊工液体敷料3盒(10ML);

2.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AD滴剂2盒(10粒/板×2板/盒)、止咳橘红颗粒3盒(6克×6袋/盒);

2.没收上述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蓝色)1包[10只(已开封,剩余8只)]、医用外科口罩(粉红)1包[10只(已开封,剩余5只)]、医用棉签1袋(50支/袋)、金焊工液体敷料3盒(10ML);

3.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8782901040002787),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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