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芍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生稽罚〔2025〕7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芍(批号: 230301)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559435806Q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平
主要违法事实:华泰公司生产的白芍(批号: 230301),经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规定“应不得超过400mg/kg”,检验结果为“650mg/kg,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白芍(批号:23030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 本案共生产出成品白芍(批号:230301)12.85kg(其中入库12.70kg,成品检验0.05kg,留样0.10kg)。2024年7月26日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1.5kg,价格110元/kg,金额为165.0元。当事人除将上述白芍供样给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5kg以外,余下库存共11.20kg(规格:500g/袋x22袋、200g/袋x1袋)均未销售。上述批次白芍货值金额为1397.0元,违法所得为165.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白芍(批号:230301)11.30kg(含留样);2.没收违法所得165.00元(壹佰陆拾伍圆);3.并处生产劣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397.00元,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的1倍罚款,即100000.00元(壹拾万圆)。以上罚没款合计:100165.00元(壹拾万零壹佰陆拾伍圆)。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