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东莞市万民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东莞市万民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Z3121611号)。2024年12月17日,我局通过现场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2024年12月27日,我局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贰元伍角伍分(¥232882.55);2、处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贰万肆仟柒佰肆拾贰元(¥7624742);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贰万肆仟柒佰肆拾贰元(¥76247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文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5〕Z3050701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