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5〕5号
当事人:福州仁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306586G
住所(住址):福州市马尾区长洋路277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当事人生产的2401611批次福龍玫瑰水润凝肌沐浴露(规格400mL/瓶)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经查,当事人投料生产该批次化妆品474瓶,入库468瓶。经合计,涉案货值金额6463.08元,违法所得1089.10元。
2025年1月13日,本单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召回的402瓶福龍玫瑰水润凝肌沐浴露(批号:2401611,规格400mL/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89.10元;
3.处罚款1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共计11089.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