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翼方中药饮片的炒酸枣仁抽检不合规 销售企业被处罚

2025-05-13 17:08:56    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作者:

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采购订单、采购收货单、采购验收单、采购入库单等,证明当事人药品的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8.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出库单、普通发票复印件,温湿度记录、出库复核记录、TMS运输管理截图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储存、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涉案批次炒酸枣仁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2025年4月1日,本办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明稽办罚告〔202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办提出陈述、申辩。

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生产企业四川翼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4080202、规格炒制的炒酸枣仁,经检验结果为【性状】项、【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炒酸枣仁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书、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储存、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涉案批次炒酸枣仁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等情况,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炒酸枣仁是劣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1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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