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5〕6号
当事人: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05372138F
住所:***
法定代表人:黄华昌
2024年12月23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汀市监执线移〔2024〕1218号)。该函称,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卫生院涉嫌使用劣药违法线索中,发现所涉检验不合格的炒酸枣仁(标示为生产企业四川翼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4080202、规格炒制)系从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函所附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ZYPCY20242064)显示,***卫生院被抽样的炒酸枣仁(标示为生产企业四川翼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4080202、规格炒制),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结果为【性状】项、【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规定。
收函后,本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1月13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17日,本办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涉案批次炒酸枣仁无库存,本办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以***元/kg的价格从***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为生产企业四川翼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4080202、规格炒制的炒酸枣仁100kg。购进后,当事人于9月14日至10月31日期间,不等价格将涉案批次炒酸枣仁全部销售给***卫生院等35家购货单位,得款113420元。涉案批次炒酸枣仁在***卫生院被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结果为【性状】项、【检查】项下“杂质”不符合规定。12月2日,当事人收到***有限公司《关于炒酸枣仁召回的通知》,同日向下游购货单位发出《关于炒酸枣仁召回通知》。截止12月13日,当事人从11家购货单位召回涉案批次炒酸枣仁8.502kg,后将召回的涉案批次炒酸枣仁全部退回***有限公司。退货后,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炒酸枣仁57kg,得款78975元,扣除相应购进价款59793元,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炒酸枣仁所得为19182元。
另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炒酸枣仁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建立的药品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储存、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涉案批次炒酸枣仁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黄华昌及质量负责人钟**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药品(批发)经营资质以及钟**为本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2.《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汀市监执线移〔2024〕1218号),证明案件来源。
3.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ZYPCY20242064),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炒酸枣仁为劣药。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采购订单、采购收货单、采购验收单、采购入库单、销售流向表、销售出库单、普通发票复印件,供货单位销售销货(复核)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结果的函》(川药监稽函〔2025〕1023号)等,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劣药炒酸枣仁的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节。
5.当事人《关于炒酸枣仁召回通知》(质管字20241202号)、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表、召回确认单复印件,供货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4512000000189629420)、《关于炒酸枣仁召回的通知》(***【2024】第17号),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结果的函》(川药监稽函〔2025〕1023号)及附件等,证明当事人配合实施不合格药品召回行为,并将召回药品退回供货单位。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保证协议书、法人委托书、成品检验报告书、销售销货(复核)单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且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