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德馨大药房违规购进药品被查处

2025-05-08 11:58:51    来源:双鸭山市监局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双鸭山德馨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MA19CF5W70
法定代表人:高金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5〕70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1.当事人自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药品; 2.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3.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且未进行销售记录; 4.未查见当事人行政违法记录; 5.涉案药品货值金额660.00元; 6.当事人违法所得6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便民服务平台工单,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7.当事人电脑药品销售系统销售记录及销售小票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行政违法情况。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1.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566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6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3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8-04-30
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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