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有关执行事项

2025-05-04 02:34:07    来源:  作者:

(四)进口报关单有关栏目填报要求如下:“申报地海关”填报为“博鳌机场海关”(代码:6413);“征免性质”根据是否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填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代码:430,简称“海南免税药械”)或“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代码:431,简称“海南免税药械缴增值税”);“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为“随征免性质”(代码:5);“消费使用单位”填报有关单位名称;先行区管理局出具的确认文件编号填在备注栏。

(五)因航线等客观原因,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境地海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转关运输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任一海关,由该海关进行转关核销后,有关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

三、后续管理

(一)有关单位免税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年限为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仅限本单位在先行区内开展科研、教学等自用。

(三)享受“零关税”政策的医疗机构免税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根据诊疗需要及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除上述医疗机构按规定向患者销售的情形外,有关单位不得将免税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转让给个人。医疗机构按规定向患者销售后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海关应当要求有关医疗机构对免税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进销存情况建立台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遇有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向主管海关报告上述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情况;主管海关结合共享的患者诊疗等信息,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情况进行风险分析,适时开展核查稽查,对发现的税收风险按规定予以处置。

(四)海口海关应推动海关信息化系统与追溯管理平台实现联网,共享享受政策的有关单位、免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或者批准)、进口、储存、使用及销售等信息。

(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有关单位申请对免税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补缴税款。1.对于药品,以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作为补税的计税价格。2.对于医疗器械,补税的计税价格以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该医疗器械已进口时间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补税的计税价格=医疗器械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医疗器械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医疗器械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 15 日的,按 1 个月计算;不超过 15 日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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