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10-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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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jjj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支持和引导医药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和反商业贿赂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医药行业发展应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则,坚持科研为本、创新引领,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维护广大患者利益,不断提高医药和医疗水平。

医药企业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应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不得干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旨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等活动的医药企业及相关第三方提供参考。鼓励大中型医药企业及相关第三方依据本指引建立完备的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小型医药企业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工作。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医药产品,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

本指引所称的医药企业,是指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等活动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医药产品商业流通企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等。

本指引所称的第三方,是指代表医药企业行事或者向医药企业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产品委托研究机构、医药产品委托生产组织、医药产品推广服务商、相关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经销商、供应商、配送商、中间人、代理人等。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第五条 医药企业是防范自身商业贿赂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的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倡导医药企业引入专业机构对自身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执行情况开展评价。

国有医药企业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等组织应当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医药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配合、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鼓励医药企业等组织、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推动社会共治。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医药企业开展商业竞争进行事前指引,对医药企业建立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制度及执行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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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的公告,《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已经2024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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