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保局发文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

2024-04-20 11:46:11    来源:辽宁医保局  作者:

4月15日,辽宁医保局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医用耗材的挂网规则、限价制定、议价采购、规范撤网行为等方面内容进行改革完善,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按照《“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有关要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包括检验检测试剂)集中挂网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挂网采购规则

(一)直接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首发价格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医疗卫生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二)限价挂网采购。未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挂网。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可与相关生产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拟新增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月受理,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不得通过变更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

(三)临时应急采购。临床急需且已挂网产品中无可替代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应对自然灾害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紧缺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自主议价、线下采购。采购量不得超过本医疗卫生机构1个月的使用量。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全年临时应急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全年总采购金额的1%。采购行为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在7日内将采购产品数量、价格等信息完整填报至省采购平台。

二、限价挂网管理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限价的制定。已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以现行挂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查验核对,以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作为挂网限价;未在其它省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企业申报挂网时应提供1年内三个及以上省份的三级甲等医院实际交易价格,取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创新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全国各省均未挂网的,申报企业可按照承诺制要求,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挂网限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国家有明确限价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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