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1-25 11:59:39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第二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发展。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企业全产业链对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药物临床试验区域伦理委员会、市生物医药产业联盟、研究型医院联盟、生物工程中心等行业组织,以及在穗的全国创新生物医药创业投资服务联盟、省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委会等机构开展全产业链协作、培训、交流、论坛、会展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MRCT)。引导重大创新产品加速国际化发展,对完成自主研发并承诺转化生产的1类创新药,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等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许可,经评审,对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最高500、1000、3000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鼓励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生物医药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投资机构申请QFLP/QDLP试点。鼓励QFLP基金优先投资生物医药企业。支持QDLP机构通过对外投资国际生物医药项目,再成功引进落户广州生物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埔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第三十条 推动建设“国际生物岛”园区离岸创新中心体系。支持“国际生物岛”园区与国际高端创新机构合作,面向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建设若干离岸创新中心,开展“国际创新孵化,国际生物岛园区加速转化”“离岸孵化器+国际生物岛园区加速器”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行动,推动高端人才、先进技术、优质项目“引进来”,促进广州产业资本、创新产品、运营模式“走出去”。支持通过离岸创新中心引进项目率先落地广州生物岛,经审批通过后,落地区给予生物医药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资助,给予医疗器械项目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黄埔区政府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外办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或冲突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穗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一、广州生物岛:本政策措施所称“广州生物岛”是指国际生物岛本岛,即官洲岛。

二、“国际生物岛”园区:本政策措施所称“‘国际生物岛’园区”是广州市计划打造提升园区品牌,目前以广州生物岛为主体,未来将在全市各区范围内选取若干重点生物医药园区,统一纳入“国际生物岛”园区,构建“一岛多园”的园区格局。

三、LDT:即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LDT),是实验室内部研发、验证和使用,采用生物化学、细胞遗传学、分子生物学试验方法,以诊断为目的,分析DNA(脱氧核糖核酸)、RNA(核糖核酸)、线粒体、蛋白组和代谢组疾病等生物标志物的体外诊断项目。

四、原创新药(First-in-class):指使用全新的、独特的作用机制来治疗某种疾病的创新药物,在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原创药品。同类最优药物(Best-in-class):指最有效、最安全的药物,他们具有显著优势,可以改善患者的病情。这些药物可以更有效地控制疾病,减少有害副作用,并且可以降低患者的治疗费用。

五、2类高端化学药品、2类高端中药、第二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高端”,主要定义产品技术创新先进、临床意义重大、经济贡献前景较好等特征。2类高端化学药品、2类高端中药、第二类高端医疗器械产品经评审将择优给予支持。

六、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简称“MRCT”):指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实践中,MRCT系医药企业基于技术或商业策略层面的一种选择,鉴于开展MRCT通常以向药品监管机构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为目的,因此,MRCT一般属于IST,即医药企业发起的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简称“IST”)。

七、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及VC(风险投资)市场。一般是参与QFLP试点的境外机构先在境内设立一个QFLP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人),再由QFLP管理企业设立 QFLP基金,境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适用于在试点地区设立的特定管理人企业的出境途径,其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试点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权益资本市场投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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