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3-12-04 11:57:3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配方变更、生产工艺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或者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审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审评,作出审评结论。

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产品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评结论。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名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审评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标注变更时间和变更事项,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不变;不予批准变更注册的,发给不予变更注册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产品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品种不变、配料表顺序不变、营养成分表不变,使用量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波动或者调整的,不需要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五)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临床效果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七)与延续注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延续注册申请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注册的,发给不予延续注册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注册产品连续十二个月内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出现三批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申请人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一)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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