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处方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010-03-02 17:58:59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以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并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患者到医院诊疗,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医院一方是特殊经营者,患者一方是特殊消费者。医院使用电子处方时,如不主动告知患者处方上的药品名称、价格,不主动开具纸质处方,患者被迫在就诊地医院药房消费,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院通过电子处方变相限制患者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实质上阻碍了医改新政的推行,加重了患者的用药负担。2010年1月15日,商务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讲话中披露了医院阻碍处方外流、导致零售药店难以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提出要会同卫生管理部门妥善解决,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

  医改是“民生所向”,任重道远。要改变电子处方目前存在的问题,还患者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缓解老百姓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加大医改推进力度,破解处方垄断,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用药选择权,降低患者的药品开支。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修订《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议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给予患者……”条款中“应当同时”字样改为“必须同时”。同时应明确违规处罚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同时,国内一些城市类似的做法,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譬如上海,于2009年5月修订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医师必须同时开具(打印)纸质处方,经签章后给予患者。这样既让患者保留了有效证据,有利于维护患者利益,又有利于规避医疗和用药纠纷。

手机:   汉字数
匿名发表于 2014-07-20 09:29:25
尼玛 患者是消费者?你的命多少钱?
查看全部评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