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24号》中,蔻诗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蔻诗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宣传“聚谷氨酸水凝胶”系列产品对v-PGA聚谷氨酸的介绍现场使用效果描述“10秒,肌肤立感滑爽,聚谷氨酸液瞬间嵌入皮肤,立时锁水。仅2天-面部皮肤明显水润光滑,触摸即感细嫩,细纹淡化,坑坑包包逐渐平整,”9天…16天…28天…等字样;宣传“本草御缘 薰衣草怡神舒缓养生精油”描述“产品功效:100%纯植物精油,促进细胞再生,平衡油脂分泌,平抚神经紧张,舒缓身心,改善睡眠,调解内分泌”;宣传“本草御缘 五行能量养生精油”产品功效时标称“泄出邪气(风、寒、湿、燥、火)”、“免疫净化”、“减压安神”、“顺导排毒”、“消化平衡”;宣传“佩奥妮 水晶能量清爽活力沐浴乳”产品时宣称“持续释放天然负离子及远红外线”、“天然抑菌、止痒、激发细胞活力。”、“有效缓解肌肤干燥、瘙痒、油腻等问题”;宣传“佩奥妮 水晶能量强韧亮泽护发乳”产品产品时宣称“持续释放天然负离子及远红外线。”当事人称其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产品,无法提供宣传上述产品功效的佐证材料。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对“佩奥妮水晶能量清爽活力沐浴乳”等四种产品以及“聚谷氨酸水凝胶”系列产品宣传介绍是一种广告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
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当事人未对上述产品进行备案,也未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