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信息公开《津西市监食罚〔2020〕16号》中,涉及到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内容不符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现查明,当事人为介绍其开展的医疗服务,于2019年9月21日至27日委托天津盛世通达广告创意有限公司在天津市东丽区秋丽家园等楼盘电梯内发布电梯框架广告,点位数量共计35个。其中19个点位的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内容不符,上述行为满足发布与审查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余16个点位的广告内容除与医疗广告审查内容不符外,还包含利用在当事人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张巍的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内容,有描述张巍医生进修学习、工作经历的“北大口腔医学进修美学修复”、“日本高知大学访问学者”和“明星御用美学修复医生”的内容,当事人无法充分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与审查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其余16个点位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查内容不符,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且构成虚假广告。其中,发布与审查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发布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