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19〕526号》,涉及到源参元(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红参浓缩液(膏)违法广告案。
经查,源参元(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普通食品“红参浓缩液(膏)”有“糖尿病功效、预防动脉硬化和调节血压、防癌抗癌”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广告是由当事人请王娜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广告内容是王娜从网上复制的,发布时未做任何改动。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广告违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